九江銀行,原名九江市商業銀行,由當時的八家城市信用社組建而成,于2000年11月1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批準正式開業。2018年7月10日,九江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至此,九江銀行成為江西省第一家、中部地區第一家、全國第二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的地級城市商業銀行。在全球權威雜志英國《銀行家》發布的2019年全球銀行1000強榜單中,九江銀行躍居全球銀行排名第327位,中國銀行業中排名第53位。同時,從2011年開始連續四屆六次榮獲中國銀監會頒發的“小企業金融服務表現突出的銀行”等稱號;并先后獲得“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最佳中小商業銀行”、“江西省人才工作示范點”等榮譽。
甫立之初的九江市商業銀行網點不到十家、人員不過百人、資產總額僅有七億,雖然弱小,卻依然果敢地闖入了中國金融改革的大潮。十九年,彈指一揮間,九銀人憑借著堅韌的信念、執著的追求和無私的奉獻,篳路藍縷、玉汝于成,實現了從幾家小門臉到擁有網點300余家,資產總額突破3600億元的品牌銀行,這也凝聚成了九江銀行“團結、正大、奮斗、創新”的企業精神。
截至2020年3月末,九江銀行全轄在崗員工人數4593人(含村鎮銀行),平均年齡29.00歲,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占99.26%,碩士及以上413人。現下轄13家分行(其中省外分行2家:廣州、合肥,省內分行11家)、9個事業部管理機構(普惠金融總部-新三農金融事業部、金融市場管理總部、票據中心、貿易金融部、汽車金融事業部、信用卡中心、直銷銀行事業部、綠色金融事業部、理財事業部、投資銀行部、零售銀行管理總部-社區金融事業部),先后主發起設立了修水九銀、廣東中山小欖等20家村鎮銀行。2017年11月29日,九江銀行在江西省成立全省首個綠色金融事業部,并在國家級贛江新區發起設立首家一級分行。作為城市商業銀行,九江銀行率先實現江西省內設區市全覆蓋。
二十年來,九江銀行堅持不斷優化股東結構,先后引進興業銀行,北京汽車集團等戰略投資者,提升品牌形象。并自2007年起,連續八年被中國銀監會評定為最佳級別2C級行(良好銀行),為江西省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最早也是最多評定該級別的銀行,并在2016年對2015年度的監管評級中,由2C級升格為2B級(優良銀行),成為江西省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中獲得的最高評級。
九江銀行堅持“扎根九江、立足江西、輻射全國、邁向全球”的區域市場定位,實現為以長江中游經濟帶、京九沿線為“黃金十字架”,以廣州、合肥為兩翼,崛起于寧漢之間的區域性商業銀行,已發展成江西紅色土地走出去的一塊金融品牌。
聯系電話:0792-7783000-1101
聯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619號


9月2日,ST棕櫚(002431.SZ)公告稱,因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且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流動性緊張,無法兌付郵儲銀行9月1日到期的2100萬元借款。

世聯資產陳迅:跌破本金1%!2000億個貸不良,開始出現“抄底價”
當前個貸不良供給仍在持續增長,部分銀行零售不良已經超過對公不良;與此同時,隨著出包量增加、買方趨于謹慎,市場流拍率上升、成交價格繼續下探,部分資產價格已接近階段性底部。



對銀行、AMC、破產管理人和重整投資人來說,今后處置上海工業土地,不能只算資產價格,還要先弄清楚三個問題:抵押物能按多少估值,什么樣的買家能夠承接,以及交易完成后還要繼續履行哪些義務。

打擊金融黑灰產并不能僅依靠銀行等機構單打獨斗,其治理還需要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在信息共享、風險提示、案件協同等方面加強聯動

持續下行的利率中樞,正在重塑中國銀行業的經營邏輯。對商業銀行而言,大財富管理已經不是可有可無的增量業務,而是應對息差收窄、重建客戶關系的一項戰略轉型;財富管理開始從單一投資需求轉向家庭資產負債的綜合安排

郵儲銀行信用卡中心披露合作清收機構:43家催收公司入圍(附名單)
8月7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發布《關于披露催收機構有關信息的公告》,對目前合作的信用卡催收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進行更新。此次共公布43家合作催收機構,覆蓋全國十余個省區市。

7月30日,西安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港實業”)公告披露,公司存在本金3574.13萬元的借款逾期及逾期利息407.32萬元,合計3981.45萬元,涉及國家開發銀行和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公布合作清收機構:48家催收公司、170家律所入圍(附名單)
7月24日,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布《逾期欠款催收及法律服務機構信息公告》,披露截至2026年7月合作的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機構和法律事務合作機構。根據公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當前合作機構共計218家,其中,委外催收機構48家,法律事務合作機構170家。值得注意的是,浦發銀行特別強調,此次公示名單是“當前有實際業務委托”的機構名單。


基金法權威解讀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債券代持方式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相關協議被認定無效后,投資收益應如何分配?
本案旨在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借用證券公司通道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法律性質、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以及在合同無效后投資收益的分配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