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批準保定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保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保定銀行。保定銀行是保定市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由地方財政、企業和自然人投資入股,注冊資本30億元。目前,總行內設19個職能部室,下設59家分支機構,包括1個營業部、3家域外分行、21家市區支行、5家社區支行和29家縣域支行,員工1200余人。截至2018年末,全行資產總額達到942.09億元,各項存款余額613.93億元,各項貸款余額328.22億元,實現撥備前利潤總額18.65億元,上繳稅金6.33億元,資本充足率16.58%,撥備覆蓋率150.47%,各項監管指標優良。
保定銀行自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正確領導和各級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及社會各界大力支持下,始終秉承“尚德務實,力行合規,協作創新,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立足“服務地方經濟,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市民百姓”的市場定位,科學制定三個“三步走”發展戰略和三個“三年發展規劃”,明確發展道路轉型、經營理念轉型和發展方式轉型的“三個轉型”戰略導向,依托完善的一級法人體制,充分發揮決策鏈條短、經營機制活的優勢,全面加強“一體兩翼”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注重強化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著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形成了各主要業務均衡發展,風險管理逐步完善,創新能力日益增強的經營格局,樹立了“中小微企業伙伴銀行”和“百姓銀行”的良好形象。同時,保定銀行積極履行政府、金融、社會三個責任,堅持扶真貧、真扶貧,不斷探索和建立新型金融扶貧模式,助力革命老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保定銀行的金融扶貧工作,得到了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連續六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工作實績突出單位”,先后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金融貢獻獎”,被省政府授予“金融創新獎”和“金融工作特別貢獻獎”,三度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2017年榮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為適應現代銀行的新要求,在競爭中謀求更大發展,保定銀行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深刻把握新時代、新使命、新征程要有新氣象、新作為的要求,緊緊圍繞第三個三步走戰略目標和“三年發展規劃”,以可持續的價值增長作為發展的根本目標,以提升核心競爭力作為發展的首要任務,按照“一體兩翼”的業務體系建設和“一體兩翼”的管理體系建設,改革創新、砥礪奮進,努力建設成為特色突出、資產充足、內控嚴密、管理科學,服務佳、質量好、效益高的區域性現代化一流精品銀行。
聯系電話:0312-3101000
聯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保定市朝陽北大街889號


9月2日,ST棕櫚(002431.SZ)公告稱,因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且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流動性緊張,無法兌付郵儲銀行9月1日到期的2100萬元借款。

世聯資產陳迅:跌破本金1%!2000億個貸不良,開始出現“抄底價”
當前個貸不良供給仍在持續增長,部分銀行零售不良已經超過對公不良;與此同時,隨著出包量增加、買方趨于謹慎,市場流拍率上升、成交價格繼續下探,部分資產價格已接近階段性底部。



對銀行、AMC、破產管理人和重整投資人來說,今后處置上海工業土地,不能只算資產價格,還要先弄清楚三個問題:抵押物能按多少估值,什么樣的買家能夠承接,以及交易完成后還要繼續履行哪些義務。

打擊金融黑灰產并不能僅依靠銀行等機構單打獨斗,其治理還需要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在信息共享、風險提示、案件協同等方面加強聯動

持續下行的利率中樞,正在重塑中國銀行業的經營邏輯。對商業銀行而言,大財富管理已經不是可有可無的增量業務,而是應對息差收窄、重建客戶關系的一項戰略轉型;財富管理開始從單一投資需求轉向家庭資產負債的綜合安排

郵儲銀行信用卡中心披露合作清收機構:43家催收公司入圍(附名單)
8月7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發布《關于披露催收機構有關信息的公告》,對目前合作的信用卡催收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進行更新。此次共公布43家合作催收機構,覆蓋全國十余個省區市。

7月30日,西安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港實業”)公告披露,公司存在本金3574.13萬元的借款逾期及逾期利息407.32萬元,合計3981.45萬元,涉及國家開發銀行和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公布合作清收機構:48家催收公司、170家律所入圍(附名單)
7月24日,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布《逾期欠款催收及法律服務機構信息公告》,披露截至2026年7月合作的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機構和法律事務合作機構。根據公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當前合作機構共計218家,其中,委外催收機構48家,法律事務合作機構170家。值得注意的是,浦發銀行特別強調,此次公示名單是“當前有實際業務委托”的機構名單。


基金法權威解讀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債券代持方式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相關協議被認定無效后,投資收益應如何分配?
本案旨在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借用證券公司通道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法律性質、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以及在合同無效后投資收益的分配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