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銀行前身是鐵嶺市商業銀行,是在原鐵嶺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改制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鐵嶺市商業銀行在經歷了改造重組、整合發展、改革創新后,2011年12月6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正式更名為鐵嶺銀行,總行設在鐵嶺市凡河新城區金鷹大廈,下設21個部室和1個營業部,下轄30家支行,分布于銀州區、清河區、調兵山市、開原市、鐵嶺縣、西豐縣、昌圖縣,截至2020年末,從業人員達到1060人,注冊資本241,089萬元,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全國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成員單位。
鐵嶺銀行堅持“立足鐵嶺、輻射遼北、支持中小、服務市民”的市場定位和“服務百姓、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核心經營宗旨,深化“客戶為根、穩健為本、發展特色、開拓創新”的經營理念和“以人為本、以德為先,依法治行、從嚴治行”的管理理念,科學規范管理,審慎穩健經營,努力打造實力金融,不斷鑄就品質金融,真正踐行責任金融,全力建設安全金融,全行各項業務發展都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存款規模不斷擴大,資產質量明顯提高,管理水平快速提升,核心競爭力顯著增強。
鐵嶺銀行作為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建設現代金融企業為目標,持續強化一級法人體制,建立了“一級法人、兩級經營、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經營管理模式;通過增資擴股,拓展資本補充渠道,優化了股權結構;并以此為契機,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確立了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以股東大會為權力中心,董事會為決策中心、監事會為監督中心、高級管理層為經營中心的“四位一體”的公司治理機制。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戰略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在董事會授權下開展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規范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有效發揮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決策、監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從而在公司治理上取得了實質性的效果,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之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穩步推進了鐵嶺銀行依法合規、快速高效的可持續發展。
我們將與全體股東一道把鐵嶺銀行打造成以服務城市經濟發展為特色、體制先進、機制靈活、管理規范、資本充足、質量優良、實力強勁的現代金融企業,并繼續秉承“誠信、合作、進取、創新”的企業精神,充分發揮地方銀行的“人脈”、“地緣”和“決策鏈條短”的比較優勢,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金融創新,強化風險控制,擴大業務規模,提高資產質量和綜合效益,做優、做強鐵嶺銀行,為股東創造價值,為客戶創造財富。
聯系電話:024-79090755
聯系地址:鐵嶺市新城區金沙江路11號


9月2日,ST棕櫚(002431.SZ)公告稱,因公司連續三年虧損且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流動性緊張,無法兌付郵儲銀行9月1日到期的2100萬元借款。

世聯資產陳迅:跌破本金1%!2000億個貸不良,開始出現“抄底價”
當前個貸不良供給仍在持續增長,部分銀行零售不良已經超過對公不良;與此同時,隨著出包量增加、買方趨于謹慎,市場流拍率上升、成交價格繼續下探,部分資產價格已接近階段性底部。



對銀行、AMC、破產管理人和重整投資人來說,今后處置上海工業土地,不能只算資產價格,還要先弄清楚三個問題:抵押物能按多少估值,什么樣的買家能夠承接,以及交易完成后還要繼續履行哪些義務。

打擊金融黑灰產并不能僅依靠銀行等機構單打獨斗,其治理還需要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在信息共享、風險提示、案件協同等方面加強聯動

持續下行的利率中樞,正在重塑中國銀行業的經營邏輯。對商業銀行而言,大財富管理已經不是可有可無的增量業務,而是應對息差收窄、重建客戶關系的一項戰略轉型;財富管理開始從單一投資需求轉向家庭資產負債的綜合安排

郵儲銀行信用卡中心披露合作清收機構:43家催收公司入圍(附名單)
8月7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發布《關于披露催收機構有關信息的公告》,對目前合作的信用卡催收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進行更新。此次共公布43家合作催收機構,覆蓋全國十余個省區市。

7月30日,西安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港實業”)公告披露,公司存在本金3574.13萬元的借款逾期及逾期利息407.32萬元,合計3981.45萬元,涉及國家開發銀行和陜西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公布合作清收機構:48家催收公司、170家律所入圍(附名單)
7月24日,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布《逾期欠款催收及法律服務機構信息公告》,披露截至2026年7月合作的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機構和法律事務合作機構。根據公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當前合作機構共計218家,其中,委外催收機構48家,法律事務合作機構170家。值得注意的是,浦發銀行特別強調,此次公示名單是“當前有實際業務委托”的機構名單。


基金法權威解讀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債券代持方式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相關協議被認定無效后,投資收益應如何分配?
本案旨在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借用證券公司通道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法律性質、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以及在合同無效后投資收益的分配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