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一、引言:一地雞毛的并購“后遺癥”
2026年7月1日,古鰲科技(300551)一則公告引發市場關注——公司對持股49%的參股公司東高(廣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高科技”)提供的1000萬元財務資助正式逾期,東高科技在回函中明確表示“目前無力償還”。
這1000萬元看似金額不大,卻如同一根引信,引爆了一場持續數年的并購“連環雷”。從2021年斥資1.88億元溢價收購東高科技51%股權,到業績承諾連續“失諾”、差額超9700萬元;從古鰲科技起訴原股東追討約6141萬元業績補償款,到原股東反訴古鰲科技要求返還49%股權并索賠2.8億元;從控股子公司的股東借款在股權出售后“被動”變為對參股公司的財務資助,到最終逾期難收——古鰲科技圍繞東高科技的投資,幾乎踩中了并購交易中所有能踩的“雷”。
這起案件絕非孤例。近年來,上市公司并購“翻車”案例層出不窮:英威騰并購對賭終審勝訴獲賠超6000萬元,但標的公司早已注銷,追償無門;獐子島對參股公司1450萬元財務資助逾期,因未及時披露被監管部門出具警示函;得潤電子因原孫公司借款變對外財務資助,起訴要求償還超8億元。
古鰲科技的案例,為所有上市公司及投資并購參與者提供了一份沉甸甸的風險教科書。本文將圍繞古鰲科技案件中的兩大核心法律問題——對外財務資助的合規義務與法律風險、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展開深度剖析,并提出可落地的風險防控建議。
二、案件全景:從溢價收購到雙向訴訟
(一)收購與對賭:1.88億元的“豪賭”
2021年12月,古鰲科技宣布以1.88億元現金收購北京東方高圣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后遷址廣東并更名為東高(廣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51%的股權。這筆交易伴隨著一份業績對賭協議:東高科技原股東承諾,2022年至2024年三年間累計實現扣非后凈利潤不低于1.26億元。
然而,現實與預期差距懸殊。2022年至2024年,東高科技累計實現扣非凈利潤僅為2872.52萬元,與承諾目標相差超過9700萬元。業績承諾嚴重“失諾”。
(二)業績補償訴訟:古鰲科技追討6141萬元
根據對賭協議,業績未達標時原股東需支付補償款。古鰲科技于2025年10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約6141萬元的業績補償款。這是雙方的第一輪訴訟。
(三)股權轉讓糾紛反訴:原股東索賠2.8億元
2026年4月21日,古鰲科技披露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東方高圣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睦譽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為原告,將古鰲科技訴至法院。
原告的核心主張是:2021年12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了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導致東高科技無法變更《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無法正常開展業務,至今無法新增客戶,業務和收入受到重創。
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
1、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判令古鰲科技向東方高圣返還東高科技6%的股權;
3、判令古鰲科技向上海睦譽返還東高科技43%的股權(合計49%);
4、判令古鰲科技賠償東方高圣經濟損失約1.54億元;
5、判令古鰲科技賠償上海睦譽經濟損失約1.26億元。
涉案金額合計約2.8億元。
(四)財務資助逾期:1000萬元“打水漂”
2024年1月1日,古鰲科技與東方高圣作為東高科技的股東,與東高科技簽署《授信協議》,約定各自向東高科技提供最高額不超過2750萬元的財務資助。這筆款項此前作為股東借款,在古鰲科技將東高科技由控股子公司變為參股公司后,“被動”形成了對外財務資助。
2024年12月,古鰲科技將持有的東高科技2%股權出售,持股比例降至49%,東高科技不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2025年4月,古鰲科技及其他股東同意將財務資助展期至2026年6月30日。然而展期并未換來轉機。截至2025年末,東高科技資產總額僅為3216.92萬元,負債總額高達5655.81萬元,所有者權益為-2438.89萬元,已嚴重資不抵債。
2026年7月1日,古鰲科技公告:1000萬元財務資助正式逾期,東高科技明確表示無力償還。
至此,古鰲科技圍繞東高科技的投資,形成了一幅完整的“并購災難圖景”:溢價收購→對賭失敗→業績補償訴訟→股權轉讓被訴無效索賠2.8億→財務資助逾期無法收回。
三、法律焦點一:上市公司對外財務資助的合規義務與法律風險
(一)財務資助的法律定性
根據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資金、委托貸款、無息或有息借款等,均屬于“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財務資助的具體形式包括:委托貸款;在主營業務范圍外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外提供資助;為他人承擔費用;無償提供資產使用權等。
古鰲科技對東高科技的1000萬元借款,無論當初是以“股東借款”還是“授信”名義提供,在法律性質上均構成對外財務資助,受相關監管規則的約束。
(二)財務資助的合規程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必須履行嚴格的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1、董事會審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2、關聯董事回避:關聯董事須回避表決;
3、股東會審議:當表決人數不足3人時,應直接提交股東會審議;
4、信息披露:應及時對外披露,充分披露風險防范措施。
古鰲科技對東高科技的財務資助,起源于其作為控股子公司期間的股東借款。在股權出售后,這筆借款“被動”變成了對參股公司的財務資助。這里存在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合規盲點——“被動財務資助”同樣需要履行審議和披露程序。根據監管實踐,上市公司被動提供財務資助實質等同于主動提供。
(三)財務資助逾期的法律后果
財務資助逾期可能引發多重法律后果:
1、民事責任
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出借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或《授信協議》的約定,主張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古鰲科技已向東高科技發送《還款催告函》,并“保留采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追償的權利”。
然而,古鰲科技面臨一個現實困境:東高科技已嚴重資不抵債(凈資產-2438.89萬元),即便勝訴,能否實際執行到位仍是未知數。這恰恰揭示了財務資助最大的風險——借款方喪失償債能力時,債權將淪為“紙上權利” 。
2、行政監管責任
財務資助逾期本身不一定構成違規,但未及時披露逾期情況則可能構成信息披露違規。獐子島就曾因參股公司財務資助到期未能收回、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監管部門出具警示函。
此外,如果財務資助本身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同樣面臨監管處罰。財信發展曾因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簽訂協議、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被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合縱科技因未及時披露關聯方財務資助5.08億元,被罰款950萬元。
3、內部治理責任
根據監管規定,財務資助款項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對象繼續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追加提供財務資助。古鰲科技在公告中也明確承諾“在上述款項收回前,將不再向東高科技追加提供財務資助”。
(四)本案的特殊風險:財務資助與股權糾紛的交叉影響
古鰲科技的處境比一般的財務資助逾期更為復雜——財務資助的借款方東高科技,同時也是股權轉讓糾紛的第三方。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古鰲科技可能需要返還東高科技49%的股權。屆時,古鰲科技對東高科技的股東身份將發生變化,1000萬元債權的追償將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古鰲科技可能需要向原告賠償約2.8億元。在這一巨額賠償壓力下,1000萬元的財務資助逾期反而成了“小問題”。這警示我們:并購交易中的各項權利義務是相互關聯的,某一環節的風險可能引發連鎖反應。
四、法律焦點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2.8億元索賠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原告主張案涉《股權轉讓協議》違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關于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鍵問題在于:《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民法典》的文本,違反部門規章一般不宜直接認定合同無效。然而,司法實踐中存在例外情形——如果違反規章的行為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仍可能依據“違背公序良俗”條款認定合同無效。
本案中,原告主張因協議違反監管規定,導致東高科技無法變更《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如果法院認定該行為實質上損害了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等公共利益,不排除適用“公序良俗”條款認定協議無效的可能。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原告據此要求古鰲科技返還東高科技合計49%的股權。如果股權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如增資、減資、重組等)導致無法原物返還,則可能需要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標準通常是“合同無效時財產的實際價值”。
2、賠償損失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合計約2.8億元,包括東方高圣約1.54億元、上海睦譽約1.26億元。其邏輯是:因協議無效導致東高科技無法正常經營,給原股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對業績補償訴訟的影響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古鰲科技此前依據該協議提起的業績補償訴訟也將失去合同基礎。這意味著古鰲科技不僅可能拿不到6141萬元的業績補償款,反而要吐出已經取得的股權并賠償2.8億元。這正是“雙向訴訟”的殘酷之處——雙方各執一詞,但輸家可能輸掉全部。
(三)本案的警示:并購交易中監管合規的前置審查
古鰲科技案件的核心教訓之一是:并購交易不僅要關注商業條款,更要重視監管合規的前置審查。
東高科技持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屬于受監管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于此類持牌機構的股權轉讓,必須符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等監管要求。如果交易結構設計不當,導致無法完成許可證變更,不僅會影響標的公司的正常經營,還可能引發合同效力爭議。
在并購交易中,“合規”不是交易完成后的“補課”,而是交易結構設計的“前置條件” 。如果古鰲科技在收購前對東高科技的持牌資質和監管要求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和合規評估,或許能夠避免今天的被動局面。
五、法律焦點三:并購交易中的系統性風險防控——以古鰲科技為鑒
古鰲科技的案例并非孤例,而是近年來上市公司并購“翻車”的典型樣本。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并購交易中常見的系統性風險:
(一)盡職調查不充分——埋下隱患的源頭
古鰲科技以1.88億元溢價收購東高科技51%股權。然而,收購后東高科技不僅業績遠未達標,還因監管問題被暫停新增客戶。這反映出收購前的盡職調查可能存在重大疏漏:
業務盡職調查:是否充分評估了東高科技的業務可持續性和增長潛力?
法律盡職調查:是否充分審查了東高科技持牌經營的監管合規要求?
財務盡職調查:是否充分核實了東高科技的財務狀況和盈利預測的合理性?
(二)業績對賭設計缺陷——“贏了官司輸了錢”
業績對賭是并購交易中常見的風險分配機制,但古鰲科技的案例暴露了對賭設計的典型缺陷:
1、對賭主體償債能力不足
即使古鰲科技在業績補償訴訟中勝訴,原股東是否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如果原股東已將資產轉移或公司已注銷,勝訴判決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2、對賭與股權鎖定的脫節
古鰲科技在業績未達標的情況下,不僅未能有效鎖定原股東的股權,反而在2024年12月出售了2%的股權,持股降至49%。這一操作削弱了上市公司對東高科技的控制力,也為后續的財務資助逾期和股權糾紛埋下了伏筆。
(三)財務資助的風險失控——“輸血”變“失血”
古鰲科技對東高科技的財務資助,經歷了從“控股子公司借款”到“參股公司財務資助”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風險控制措施未能同步升級:
擔保措施缺失:公告未顯示古鰲科技要求東高科技或其股東提供擔保;
其他股東未同比例資助:雖然東方高圣也提供了同等金額的資助,但未體現對東高科技財務狀況的持續監控;
展期決策缺乏審慎:在東高科技2024年已被暫停新增客戶的情況下,古鰲科技仍同意將財務資助展期至2026年。
(四)信息披露的合規風險
古鰲科技此前已因信息披露問題被監管部門采取過監管措施。在財務資助逾期和重大訴訟的雙重壓力下,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將面臨更嚴格的 scrutiny。
六、律師建議:企業如何防范并購交易與財務資助的法律風險
基于古鰲科技案件的深刻教訓,結合筆者多年研究資本市場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一)并購交易前的法律風險防控
1、強化盡職調查的深度與廣度
并購交易的盡職調查不能流于形式,尤其要關注:
標的公司的合規資質:是否持有特殊牌照?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監管審批?
標的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盈利預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隱性負債?
標的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股權代持、關聯交易等隱患?
2、重視監管合規的前置審查
對于持牌機構或受監管行業的并購,應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監管合規專項審查,評估交易結構是否滿足監管要求,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3. 完善業績對賭條款的設計
對賭主體的償債能力保障:要求對賭方提供額外的擔保措施(如資產抵押、第三方擔保等);
股權鎖定的強化:在業績對賭期間鎖定原股東的股權,防止其提前退出;
分期支付與對賭掛鉤:將交易對價分期支付,與業績實現進度掛鉤。
(二)財務資助的風險控制
1、嚴格履行審議與披露程序
無論財務資助是“主動”還是“被動”形成,都必須嚴格履行董事會/股東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強化擔保措施
對于參股公司的財務資助,應要求:
其他股東同比例提供資助;
借款方提供足額擔保(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等);
在借款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和加速到期條款。
3、建立動態風險監控機制
定期評估借款方的償債能力;
一旦發現借款方財務狀況惡化,及時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
財務資助款項逾期未收回的,不得繼續或追加提供資助。
(三)爭議發生后的應對策略
1、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在發現借款方可能喪失償債能力時,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借款方及其相關方的資產,防止資產轉移。
2、多元化爭議解決路徑
除訴訟外,可考慮仲裁、調解、債務重組等多元化爭議解決方式。古鰲科技表示“將積極和東高科技的實際控制方協商還款方案”,這種態度值得肯定——訴訟并非唯一出路,協商或許能更快地回收資金。
3、做好最壞的財務準備
上市公司應充分評估訴訟和財務資助逾期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包括:
計提壞賬準備;
評估長期股權投資減值風險;
在財務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風險。
七、結語:并購不是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起點
古鰲科技的案例告訴我們:并購交易的完成不是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起點。
從1.88億元的溢價收購,到業績對賭失敗、6141萬元的補償款追討無果;從2.8億元的天價索賠訴訟,到1000萬元財務資助的逾期難收——古鰲科技用四年時間,為市場演繹了一部完整的并購“翻車”教科書。
這起案件的警示意義遠超個案本身:
對上市公司而言,并購不是簡單的“買買買”,而是需要全方位、全流程的風險管控。從盡職調查到交易結構設計,從對賭條款到投后管理,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引發連鎖反應。
對投資機構而言,財務資助不是簡單的“輸血”,而是需要嚴格的信用評估、擔保措施和動態監控。對參股公司的資金支持,尤其需要警惕“好心辦壞事”的風險。
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合規不是成本的增加,而是價值的保障。一次違規,可能引發合同無效、巨額賠償、監管處罰等一系列后果,最終讓多年的經營成果付諸東流。
回到古鰲科技的案件——1000萬元財務資助逾期只是冰山一角,2.8億元的股權轉讓糾紛才是真正的“定時炸彈”。無論法院最終如何判決,這起案件都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并購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注腳。
對于所有正在或準備進行并購交易的企業,古鰲科技的教訓值得銘記:在法律的天平上,一分合規,一分安全;一時疏忽,萬劫不復。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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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從1.88億收購到2.8億索賠:古鰲科技(300551)并購上市公司對外財務資助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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