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算老張
來源:資產界
9月1號,25號公告落地。
做債權的人,今天開始得算一筆新賬:你為這筆業務花的中介費,里面的增值稅,能不能抵?
答案取決于你做的是哪種債權。
先說能抵的
你賣了一批貨,產生了應收賬款。
后來你把這筆自己的應收賬款打折賣給AMC或保理公司。
你為這筆轉讓請律師做盡調、請審計做評估、找保理公司走流程——這些專票上的進項,可以抵,不用轉出。
25號公告第一條第(五)項寫得很清楚:轉讓因自身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應收賬款等債權,“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而且,你原來賣貨時抵過的進項,也不用因為債權轉讓轉出來。
這條很多人理解反了。
他們覺得”債權轉讓不交增值稅,那中介費進項肯定不能抵”。
恰恰相反——政策明確告訴你,可以抵。
再說不能抵的
但你從銀行買來的第三方不良債權包,再打折處置——這就不是”自身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債權”了。
為這筆業務花的盡調費、評估費、律師費,進項不能抵。
為什么?
因為你買的債權不是你自己賣貨產生的,是別人賣貨產生的。
你對這筆債權沒有”原始銷項”,它從進場到出場,整個鏈條上沒有你交的增值稅。
你為處置它花的錢,跟你的銷項沒有對應關系。
一句話:你賣自己的債,中介費能抵;你買別人的債再賣,中介費不能抵。
做并購和PE的,也別跑
25號公告第二條把四類”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寫死了:
有償轉讓股權 → 盡調、審計、律師、評估費 → 進項不得抵扣
持有股權拿分紅 → 專門為收分紅發生的專項托管、登記費 → 進項不得抵扣
貨物期貨平倉(不交割) → 軟件服務費、咨詢費 → 進項不得抵扣
非境內應稅交易 → 對應進項不得抵扣
你花2個億收購一家公司,中介費上千萬,里面的增值稅,不能拿回來抵了。
注意一個限定:不是所有投后管理費都不能抵。
只有專門為本次股權轉讓發生的中介費,才落入禁抵范圍。
基金日常運營、為被投企業提供應稅咨詢服務的進項,仍然正常抵。
三句大實話
第一,“自己的”和”買來的”是兩條線。
自己賣貨產生的應收債權轉讓,中介費進項可以抵。
從銀行或AMC買來的債權包再處置,中介費進項不能抵。
一字之差,稅差幾百萬。
第二,做交易之前,先算中介費里的稅。
你請律師做盡調花了200萬,里面含了12萬增值稅。
如果這筆交易落入黑名單(股權轉讓、買來的債權包),這12萬就是你的凈成本,不能拿回來抵。
第三,共用的錢要分攤。
你的辦公室、法務團隊、財務系統既服務日常經營,也服務交易項目。
兼營無法劃分的進項,按銷售額比例分攤,別一刀切全抵或全不抵。
最后
2026年1月1日到8月31日已經發生、還沒處理完的事項,按這個公告執行。
如果你手上有沒結的案子,過渡期要留意。
這個公告不是要罰誰。
它是要把一條以前模糊的線畫清楚:你的進項,能不能抵,取決于這筆錢是不是為你”自己的”應稅交易花的。
是,能抵。
不是,不能抵。
你做債權處置的時候,算過中介服務費里的增值稅成本嗎?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遇到的最大”隱性成本”是什么?
如果你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歡迎后臺留言,我們將持續追蹤報道。
本文基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5號(2026年8月27日成文,9月1日起施行)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原文分析。具體稅務處理以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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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明確了!債權玩家的增值稅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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